时间:2012-02-03 00:00 来源:东台房产信息网 作者:网络收集
买方通过房产中介前脚签订买房合同,后脚却发现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或获得足额贷款),中介费应由谁买单呢?近日,三水法院判处一起类似案例,当事人被判处支付一半中介费用,理由是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之时应对合同风险以及自身的义务有充分的认识、预见。
案情:
贷不到足额房款
谁为中介费买单
2010年11月,经房产中介介绍,李某看中了三水汇丰花园的一套房产。在中介的积极联络下,李某与房主达成了购房意向,并支付了2万元定金。12月6日,买卖双方及中介一起签订了《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以40万元的价格购买房屋,并承诺于2011年4月1日前办完银行按揭手续。买卖双方共同委托中介办理房产交易手续,中介按照房屋成交价2%的标准收取服务费8000元,由李某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当天支付。
合同签订后,中介协助李某向银行申请购房款的七成贷款。但因银行从今年初开始收紧住房贷款业务,而李某又年过五旬,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多家银行拒绝向李某提供贷款,即使有一两家愿意贷款也不可能提供高达七成的贷款。因无法从银行贷到足额款项,李某只能损失2万元定金与房主解除了买卖合同。但此举却让为促成这笔交易忙前忙后的中介傻了眼,谁来为中介费买单呢?
判决:
合同风险能够预见
李某付五成中介费
法院认为,中介为李某提供房源信息,带领李某看房,提供选购意见、解答买卖手续的咨询、协助办理银行按揭手续等等,并促使李某与房主达成了房屋买卖协议,李某理应支付中介费。
法院认为,李某作为理性的成年人,在签订合同之时应对合同风险以及自身的义务有充分的认识和预见,银行信贷政策变动带来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按照合同的约定,中介应为买卖双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现因房屋买卖协议已经解除,客观上造成中介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等居间义务无须履行,故依据民法的公平原则和等价有偿原则,法院酌情确定李某应支付4000元中介费。
法官提醒:
付款义务人在购房前应对房屋买卖的相关政策有一定了解,以便对合同订立后可能出现的履行障碍作出相应的准备。
(责任编辑:东台房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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