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4-17 00:00 来源:东台房产信息网 作者:楼市爱好者
第三,依法建立住房保障体系,重点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许多国家都建立了适合本国国情的住房保障法律,通过立法构建长期、稳定的保障性住房供应模式。一是配建模式。例如英国在2004年的《住房法》中,强制规定新建商品住宅项目中,必须含有一定比例的中低价位住房(全国配建的平均水平为25%)。美国马萨诸塞州依据“40B条款规定,对于政府公共住房比例低于10%的城镇,如果开发商提供项目的20%—25%作为政府公共住房,则可以提高项目容积率。二是政府主导建设分配模式。例如,新加坡政府依据《住房发展法》成立了建屋发展局,承担征用土地、组屋规划、建造、出售和定价以及房屋贷款等多项职能,形成了政府高度介入的保障性住房供应方式。1951年,日本颁布实施了为低收入人群提供公营住宅的永久性法案《公营住宅法》,规定了各级政府提供公营住宅的方式、范围、保障对象和投资比例。三是非营利组织提供模式。例如,日本根据《勤劳者住宅协会法》成立的“日本住宅合作社,是不接受国家出资和补助的特殊法人,但法律规定劳动金库与住房金融公库对住房合作社具有融资义务,住房合作社的房价严格控制在普通职工年收入的5—6倍以内。
第四,依法规范市场住房交易行为,合理控制住房开发主体的利润空间,有效遏制市场炒作。例如,德国依法建立了住房价格的独立评估机制,评估价格作为市场指导价格并具有法律效力;在《经济犯罪法》中规定,如果房价超过评估指导价20%,则视为“超高房价,购房者可以向法院起诉,售房者将受到5万欧元罚款,如果房价超过指导价50%,则视为“暴利房价,不仅面临更高额度的罚款,还可能被判最高3年的有期徒刑。为了控制地价飙升,1989年日本颁布《土地基本法》,提出土地应服务于公共福利,不能作为投机的对象,过高的土地增值利润和非劳动所得的房地产利润,应通过税收返还社会。
第五,通过法律加强对租赁住房的市场监管,保护租户的合法利益。在欧美等较为成熟的住房市场中,租赁住房需求比例一般占到住房需求的30%以上,由于租户的市场地位相对弱势,一些国家相关法律注重保护租户的合法利益。一是对出租住房的“可居住性提出明确要求。如英国根据“住房健康和安全评估体系标准对租赁住房条件进行监管。二是防止业主滥用收回权。美国《统一住房租赁法》对于解除租约有着严格的规定,业主必须出示相关法律证据,获得法庭令后方可逐出租客,并且须由执法人员来具体实施,禁止房东采取私力救济(如停水、停电、换锁等行为)。三是规范租金水平。在英国和德国住房法律中,都规定至少一年才可以加租一次。德国还规定3年内加租幅度不能高于30%。如果租客或业主对于租金水平有异议,需经专门机构仲裁处理。这些法律措施提高了租户的居住稳定性和租赁意愿,促进了租赁市场的规范发展。
(二)国外住房法律体系的主要特点
一是在住房方面逐步形成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在中央政府层面确立统一的、权威的住房法律,而地方政府和各部门在基本住房法律体系和框架下,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自身职能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彼此相互联系、互为配套,共同规范住房市场行为,确保落实居民基本居住权利。
二是法律层级较高,许多国家的住房法律成为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通过这些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了政府、企业和个人在住房方面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其法律效力相对较强,并成为解决住房问题、调节社会财富结构的重要手段。
三是根据不断变化的经济社会环境和市场形势及时修订法律内容。住房法律的内容和重点并非一成不变,例如日本《公营住宅法》自上世纪50年代初制定实施后,迄今已历经22次修订。美国20世纪30年代的《住房法》已历经数十次不同程度的修改。这是因为,随着工业化的完成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有些国家的住房供给从短缺变为相对平衡,居民住房需求结构也发生很大变化,客观上要求住房法律体系必须不断调整完善。
(责任编辑:东台房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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