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激发全民创业热情,不断推动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市国税局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整合现行各类税收优惠政策,全力支持服务全民创业工作,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解读如下:
“一减两免”帮扶个人创业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减征税收
高校毕业生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业务范围属于“营改增”试点项目的(除广告服务外),在3年内按照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军转、军属、退役人员自主创业免税3年
从事“营改增”试点项目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军队转业干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
个人创办个体工商户起征点以下免税
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月销售额2万元以下(含),或按次纳税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含)以下的,免征增值税。
“三项新政”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小微企业月销售额2万元以下暂免税
自2013年8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月销售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暂免征收增值税。
小微企业季度销售额6万元以下暂免税
自2013年8月1日起,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
创办小微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
2015年12月31日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项免税”助力涉农创业
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免征增值税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创办农产品流通企业免征增值税
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从事农林牧渔项目创业减免所得税
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水果、中药材等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农产品初加工、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受托对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共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
“双重优惠”助推节能环保项目创业
创办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免、退增值税
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的建筑砂石骨料,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和农作物秸杆等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木纤维板、木刨花板、细木工板,以废弃天然纤维、化学纤维及其制品为原料生产的纤维纱及织布、无纺布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实现的增值税,可按规定分别享受免征、即征即退政策。
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创业所得减计征税
企业以列入优惠目录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环保、节能、节水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所得税
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环保、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四项措施”支持产业升级、技术创新和设备更新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对企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以及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按规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减征所得税
对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创业投资额可抵扣所得额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基础设施投资减免所得税
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项优惠”促进新兴产业创业
创办软件开发企业超税负返还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包括动漫软件),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可按规定实行即征即退。
创办动漫企业进口开发生产用品免税
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
新办软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所得税二免三减半
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创办软件企业即征即退税款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创办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可据实扣除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以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营改增”助推现代服务业创业
提供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等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按规定改征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小规模纳税人由原5%税率改为3%征收率;一般纳税人由原按营业额全额征税改为按增值额征税。
创办技术咨询服务企业免税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新办符合条件的服务型企业三年内免缴增值税
为安置随军家属、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
“降低成本”为创业者减负
免费为创业者办证。办理税务登记核发税务登记证时,不再收取工本费。
创业者免费领购发票。在领购发票时,免收税务发票工本费(包括普通发票工本费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
创业者办税负担减轻。小规模纳税人自2013年7月1日起实行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每年的申报由12次减少为4次,缓解了纳税人的资金压力,降低了纳税人办税成本。
(责任编辑:东台房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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