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5-15 21:30 来源:东台房产信息网 作者:
近日,市二中院对去年审理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分析后发现,近半数纠纷产生在房屋交付环节。法官提醒购房人,起诉时应注意区分开发商的延期交房责任与维修责任,对于房屋仅存在质量瑕疵,不影响正常使用的,购房者不要意气用事轻易拒绝收房。
据法官介绍,实践中,产生在房屋交付环节的诉讼包含两种情况,一种是开发商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房,购房人起诉要求开发商实际交付房屋、并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诉求一般可以得到法院支持,购房人胜诉率较高。
另一种情况是开发商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购房人交付房屋,但购房人认为房屋并不符合交付条件,因此提起诉讼。这种情况中双方争论焦点集中在购房人是否有权拒收房屋,由于购房人取证意识不高,同时合同中关于房屋交付条件的约定通常比较简单,购房人的胜诉率相对不高。
法官建议,如遇开发商延期交付房屋,购房者应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收房通知书及邮寄单等。在与开发商工作人员共同验房时,对于房屋存在问题应及时在验房单中列明,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可拍照、摄像取得视听资料,对于可能会影响房屋正常使用的重大质量问题,必要时可聘请有资质的工程质量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以作为在日后与开发商协商或诉讼过程中的证据。
法官也提醒购房者应当仔细阅读合同中对于房屋交付条件的约定,在合同有约定而开发商未按约定履行房屋交付条件,或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严重到足以影响正常使用的情况下,购房人有权拒收房屋并主张损失。而在房屋仅存在质量瑕疵,可通过维修解决尚不足以影响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不要意气用事轻易拒绝收房,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解决。否则,可能承担受领迟延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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