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困房是指各级地方政府为解决本地城镇居民中特别困难户、困难户和拥挤户问题而专门修建的住房。
解困房-租赁事项
解困房租赁是指政府以优惠政策和财政补贴所建造的解困房,按准成本租金短期出租给住房困难户的行为。广州市关于租赁房的相关规定,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是解困房租赁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广州市解决住房困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解困办)在授权范围内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市解困办可委托物业公司具体负责解困房的日常维修、养护管理工作。
一、解困房的出租,租赁双方必须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双方当事人要共同遵守合同约定条款。
二、解困房的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间应申请购买解困房,或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住房。租赁期满应退出所承租的解困房。
三、凡在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以及群众团体工作,持有本市户籍证明,具备下列条件的居民,可申请承租解困房:(一)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5平方米或无房居住的;(二)住房困难状况已在其上级主管机关和市解困办登记备案的;(三)所在单位和申请人已参加住房公积金存储的;(四)单位或个人能够为申请人担保的;(五)市解困办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办理程序 :凡符合规定的本市居民,可凭本人身份证明及单位证明,向市解困办提出承租解困房申请,经市解困办审核批准后签订租赁合同。 解困房可由困难户所在单位代租。代租单位应与市解困办签订代租合同。
五、租赁合同主要条款:(一)承租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二)房屋的位置、楼层、朝向、面积、装修及设施;(三)房屋用途;(四)租赁期限;(五)租金、租赁保证金数额及支付方式;(六)房屋维修责任;(七)变更、解除合同条件;(八)担保方式、范围;(九)违约责任;(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六、续租规定:解困房租赁期限原则为两年。届时,承租人确实仍未能解决住房的,应当在租赁期满前三个月,向市解困办提出续租申请,续租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租赁期满,承租人应退还承租的解困房。逾期不迁出的,市解困办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并追索逾期迁出所造成租金损失3—5倍的赔偿及处以房屋原造价5%的处罚 租金根据解困房建筑综合造价计算,实行准成本租金。承租人应按承租建筑面积缴纳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在租赁期间不予退还。租赁关系终止,承租人退还房屋之日起二日内,市解困办应退还租赁保证金本金。租赁保证金的利息用于补偿解困房养护、维修和管理费用的不足。
七、入住事项:承租人入住解困住宅小区后,应按规定缴交小区各项管理费用,并有权参与和监督住宅小区的管理。 解困房的养护维修由市解困办委托物业公司具体实施。物业公司应制定年度房屋养护维修计划,定期对所管理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维修房屋,保证解困房处于良好状况。 解困房属自然损坏的,由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负责养护维修;不属养护维修性质的修缮、改善及人为损坏的修复,由承租人负责。市解困办应检查、监督受委托的物业公司实施养护、维修房屋情况。
八、合法租赁:承租人采取欺骗手段承租解困房的,市解困办有权收回房屋,加倍收取非法租住期间的租金,并没收其租赁保证金。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解困办依法终止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可给予处罚:
(一)擅自转租、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改变房屋用途的,处以变动期间租金5倍的罚款;
(二)无正当理由拖欠房租或空置房屋累计六个月以上的,除补交欠租外,并处以欠交租金总额2倍的罚款;
(三)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外,并处以承租期间租金总额5倍的罚款;
(四)故意损坏承租房的,除按受损部分原价赔偿外,并处以房屋原造价5%的罚款。
(五) 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困房-产权处置
1、购买经济解困房后须按规定办理交易手续、缴纳有关税费并进行产权登记,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加注“经济解困房”,房屋所有权归购房者所有。
2、职工个人购买经济解困房,可根据《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试行办法》,申请抵押贷款。
3、经济解困房在合同登记备案时,开发单位应提供由物价部门核定的对其减免的土地级差地租和大市政配套费以及相关规税规费标准,并将该内容在开发单位与购房人签订的预售合同中注明。
4、上市交易
(1)经济解困房购买后,自办理经济解困房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0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2)经济解困房上市交易的,应将下列费用计缴财政:
a、原政府给予的补贴资金;
b、原按经济解困房价格购买的面积部分,补交物价部门核定减免的土地级差地租和大市政配套费、相关规税规费及相应利息。
(3)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因继承、离婚析产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市房管局核准后,允许办理交易过户手续;但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后,房产性质仍为经济解困房,限制上市交易期计算以原房屋所有权证办理之日起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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