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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名词解释:定金

时间:2010-05-15 21:49 来源:东台房产信息网 作者:

订金: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质,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般情况下,交付订金视作交付预付款。另外,根据有关规定地产开发企业收取订金,订金今年数额应当在总价的千分之五以内,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后,订金应即时返还或抵充房价购房者在支付订金后,不购买预订房屋的,订金按预订协议约定的办法处理,但属下列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全额返还购房者支付的订金:

(1)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签订书面协议收取订金的;

(2)签订的书面协议对订金的处理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3)双方对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条款存在分歧、不能协商一致的;

(4)广告、售楼书、样品房与实际状况不相符的。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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