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5-15 21:30 来源:东台房产信息网 作者:
秦律师:
2008上半年,我得知某小区业主孙某要卖房。通过协商,我们达成了买卖意向。当年6月初,我与孙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约定由孙某在2个月内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办好后,我搬进该处房屋居住。可到今年初,一妇女来到我家,称房屋系她所有,我无权居住。后来我才得知,该妇女与孙某系夫妻,房屋为这对夫妇结婚后所购,当时仅以孙某个人名义登记。后来,婚姻出现危机,孙某背着其妻子卖了该房屋。该女子天天找我交涉该事情,并扬言要上法院,请问我有权获得该房屋吗?王先生
王先生:
你出于善意购买该房,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办理了权属变更登记,因此你善意取得了该房屋所有权。
本案房屋系孙某婚后购买,虽然仅以孙某名义进行登记,但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房屋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物权法》规定,处分共有不动产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的同意。孙某夫妇显然没有约定房屋的处分,孙某处分房屋时没有取得其妻子同意,其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孙某没有取得其妻子的追认,也没有取得该房屋完整的处分权,所以你与孙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生效。但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该房屋虽然系孙某夫妇婚后的共同财产,但是仅登记在孙某一人名下,购买房时你并不知晓上述情况,而且以时价购买,可见你购房时既是善意,又支付了合理的价格,而且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以你可以善意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秦希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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