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5-15 21:30 来源:东台房产信息网 作者:
秦律师:
我经熟人介绍购买了别人的一套住房,双方就价格、办理产权登记等事项达成协议后,我就交付了全部价款。由于有熟人在场,当时也就没有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只是交付房款时由对方打了张收条,写明收取购房款多少元,出卖人还将该房屋交付给了我。不久,按照双方口头约定的时间,我去找对方办理产权登记。可对方却不愿意了,说没有签订书面的合同,因此不能履行,但愿意退还我的购房款,而要我交还其房屋钥匙。请问,我是否可要求出卖人协助我办理过户手续?周女士
周女士:
《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房屋转让合同应当由双方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便于合同的履行。《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实际履行。虽然你们的房屋转让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你已经向出卖人支付了购房款,出卖人也向你交付了房屋,双方均实际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都接受,因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成立、生效。你依法可要求出卖人协助你依法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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