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5-16 07:28 来源:东台房产信息网 作者:
“说我不满一年,就不能提前还,如果一定要还就加收我6个月利息!”刚刚从中国银行咨询提前还部分贷款出来的郭先生忿忿地说,他认为这是银行的霸王条款,因为在购房时,基本都有指定贷款银行,同时大多数的银行都有一年不能还款的限制,因此贷款人在选择贷款银行时几乎没有选择的余地。
据记者对北京地区房贷业务相对较多的16家银行调查发现,目前仅建行和中信没有期限限制。华夏原则上也没有限制(享受7折利率优惠的客户除外),剩余的13家银行都有期限限制,其中工行最短,贷款满3个月即可提前还款,最长的是深发展,要满2年方可。
银行方面认为,在接受贷款人申请时,付出了不低的审查成本,理应补足成本后再接受提前还款。
对此,专家学者、律师也表示一年的期限限制基本合理。“一年之内不能还,是可以理解的。”中央财经大学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向记者表示,“如果贷款一年内就还,可能对银行整体资金运营、配置会产生影响。”
他认为,银行资金安排上按照短款短用,长款长用的原则。房贷归于银行的中长期贷款,如贷款人突然没几个月就还了,会影响银行的资金安排;一年的缓冲期后,影响就会比较小。从这一点上,银行也并不纯粹是霸王条款。毕竟银行要赢利。
山西祝融万权律师事务所王超群律师也向记者表示,一年内不能还的规定,是出于成本考虑,有一定合理性,“但是一年的时间有点缺乏弹性,可以适当压缩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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