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5-16 07:39 来源:东台房产信息网 作者:
新京报讯 (记者杨华云)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前日在“在线互动”栏目的“留言板”()中,回复网民“余先生”“余地”所提的“物权法生效后《拆迁条例》是否废止”的问题时,称:“2001年6月13日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效。”
本月7日,北京大学五位学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要求对拆迁条例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据媒体报道,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官员透露,国务院正在准备修改《拆迁条例》,目前已经组织了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林业局等相关部委局,再次进行前期的立法调研工作。
昨日,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梁慧星接受本报专访时表示,应该废除拆迁条例,建议国务院尽快出台征收条例以符合法律要求。
梁慧星认为,2001年国务院出台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但是2004年《宪法》修改和2007年《物权法》出台,都对“为了公共利益的征收征用”作出了规定,而《拆迁条例》并不符合《宪法》和《物权法》关于“公共利益的征收征用”规定,且在《宪法》修改和《物权法》实施前出台,应自动失去效力。
事实上,2007年8月,国务院就曾意识到《拆迁条例》和《物权法》抵触的问题,时任建设部部长的汪光焘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草案》说明时就曾表示,《拆迁条例》和《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物权法》实施后会面临停止执行的问题,城市房屋征收与拆迁工作可能出现无法可依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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