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5-16 07:39 来源:东台房产信息网 作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昨天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提出,如果住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经法定检测不符合验收质量标准,或者全装修住房的装饰装修标准不符合合同约定,购房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索赔。
《通知》要求建设单位,也就是开发企业要设立质量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重视项目前期的技术论证,加强对勘察、设计、采购和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和验收管理,不得将住宅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得将住宅工程肢解发包,不得违规指定分包单位,不得以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任意更改相关工作的成果及结论;不得以任何名义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或擅自简化建设程序,确保住宅工程质量。
合理工期和造价是保证住宅工程质量的重要前提,《通知》要求建设单位要在住宅工程合同中明确合理工期要求,并严格约定工期调整的前提和条件。建设、勘察、设计和施工等单位要严格执行住宅工程合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不顾客观规律随意调整工期。
同时,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计价标准,不得任意降低住宅工程质量标准,不得要求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标准,严禁恶意压价竞争。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或降低工程造价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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