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5-16 07:39 来源:东台房产信息网 作者:
新规 业内人士分析,本次出台的楼市新政中的许多措施对目前开发商捂盘惜售以及炒卖期房的现象将起到实质性的打击和抑制作用。
据新华社北京4月20日电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日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这是在14日国四条、 17日国十条后,继15日国土资源部以后第二个部委详细出台有关楼市新政策的具体措施。
未获预售许可禁收定金
今后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
预售许可最低规模不小于“栋”
各地严格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管理,合理确定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和工程形象进度要求,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小于栋,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
认购后不得擅改购房者姓名
明确商品住房要严格实行购房实名制,认购后不得擅自更改购房者姓名。
预售楼盘须公布每套房价格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预售方案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严查人为制造房源紧张的开发商
要对故意采取畸高价格销售或通过签订虚假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等方式人为制造房源紧张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须明确
除了对房地产销售过程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通知还对住房交付和质量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明确商品房交付条件,可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也可以预防后期质量纠纷的现象,保证整个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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