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5-16 07:39 来源:东台房产信息网 作者: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三难点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范围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主体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收益分配
在昨日(3月29日)举行的“促进中国健康发展新闻发布会”上,针对城镇化过程中带来的土地使用问题,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副司长冷宏志表示,一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已经自发进入市场,是客观存在的趋势,对此,国土部正在进行《土地管理法》的修改,“推进这项工作”。
同在昨日的发布会上,发改委发展规划司司长李守信披露,到2009年,我国的城镇人口已经达到了6.22亿人,城镇化率提高到46.6%。与此同时,从1999年到2007年,城市建成区的面积扩大了7.2%,但吸纳的人口只增长了4%。
冷宏志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国土部实际上从2001年就开始研究、关注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的问题,到2003年开始积极研究这方面的政策,特别是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以后,国土部进一步加大这方面的工作力度,也和相关部门进行了沟通。
对于一些集体建设用地自发进入市场的情况,虽然土地管理法有限制,但冷宏志也承认,这种趋势是客观存在的。他随即透露,“目前我们也正在修改《土地管理法》,推进这项工作。”
但冷宏志同时指出,相关政策出台的过程有三个问题是热点和难点:一是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范围;二是集体建设流转的主体,也就是谁是产权主体;第三,很重要的一点在于,流转的收益分配。
“我想,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是关系到城镇化进程,关系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关系到城乡统筹发展,保护农民权益,使农民获得更多收益的一个重大问题。我们在《土地管理法》修改的过程中,将按照中央的要求研究和落实好,在法律制度上作出安排。”冷宏志表示。
虽然冷宏志没有透露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范围,但在去年11月,国土部有关负责人曾强调,目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正在一些地方积极试点,但仅限于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非公益用地,主要是发展乡镇企业,不得搞商品房建设。
据了解,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农村集体用地的组成之一,但农村集体用地同时还包括农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因此,“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并不等同于“农村集体用地”。
在昨日的发布会上,冷宏志同时还表示,在宅基地分配和使用中,要在保障农民住房建设用地基础上,严格控制农村居民点用地总量,农民新建住宅应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和未利用地,凡村内有空闲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他还透露,国土部正在酝酿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此外,针对备受关注的“小产权房”问题,冷宏志再次强调,城市居民不得到农村买地建房,也不得租住农民的住房。“政策上从未开过口子,而且要予以清理。”(记者 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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