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5-15 21:30 来源:东台房产信息网 作者:
沈先生问:我和刘某签订买卖合同,房屋总价为42万元,首付10万元,其余款在办理完更名过户后一次性付清,过户费用各付一半,合同约定以公证后为生效条件.但由于我们双方在履行过程中没有大的争议,就没去公证处公证。可到房产交易中心过户时,因需多交税费4000元双方发生纠纷。请问该合同未公证是否有效?
律师诊断:此合同有效。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生效与履行可以附条件,在条件成就时合同生效或者开始履行。尽管如此,在所附条件未成就时,如果合同当事人一方已经开始履行,而对方不表示反对的,则意味着所附条件已经作废;如果双方已经开始实际履行,彼此均不提反对意见,并履行本方义务的,同样应当认定合同实际履行已否定双方所附条件。此问题中合同约定公证为生效条件,但由于双方实际履行已经放弃了公证的要求,该合同不但生效且已进入了实质性履行阶段。
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法律规定的不能逾越的法定审批,作为合同生效、履行要件的,不能因双方实际履行而放弃,即使双方已经实际履行了部分义务,由于未经合法审批,也有可能导致合同未生效甚至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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