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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业提醒:父母资助子女购房需防范风险

时间:2010-05-15 21:30 来源:东台房产信息网 作者:

越涨越高,80后的成了老大难,虽然一部分80后自己有能力独立,但也有不少是在父母的资助下购房的。在这部分“啃老”购房群体中,也会产生不少房屋产权问题。前段时间在论坛看到一位署名为“深海鱼”的网友发贴说自己出钱给儿子买的房子被媳妇卷走了一半钱,笔者甚是好奇,遂联系了这位网友。

原来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深海鱼”和太太都是菏泽典型的工薪阶层,2007年初,刚参加工作没多久的唯一的儿子准备买房,但是自己仅有2万元存款,希望父母资助20万。“深海鱼”和太太觉得给儿子买房是天经地义的,没有多想便拿出了几乎所有的积蓄给儿子买下了一套100平左右的现房。

但在购房时,儿子的女朋友突然提出要在房屋产权证上将自己列为共有权人,理由是反正迟早都要结婚,以后她也要住在这个房子里。善良的“深海鱼”夫妇满心以为既然是一家人写上她的名字也没什么问题,于是就将媳妇列为了共有权人。

但他们没有想到的是,两年以后,两个人非但没有结婚,而且媳妇向儿子提出了分手,同时要求分得该房屋二分之一的产权。在这两年多的时间里,由于房价大幅上涨,这套20多万购买的房屋已经价值40万左右了,媳妇据此要求分得20万。此时“深海鱼”夫妇不禁老泪纵横,当初媳妇一分钱没出却要白白拿走20万?

听完这位网友的诉说,笔者也颇感气愤,遂电话咨询了菏泽某律师事务所的一位刘律师。刘律师指出,象“深海鱼”这样的案例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就这个案例而言,虽然产权证上将媳妇列为了共有权人,但并不能简单地认定这就是“深海鱼”夫妇对其赠与的意思表示。因为当时之所以将其列为共有权人实际上是附有条件的,也就是文某与马先生的儿子结婚,现在这一前提条件并未成立,所以媳妇要求分得二分之一产权不但不近人情,从法律上而言也是有所欠缺的。

笔者已经将律师的观点转达给了这位网友,希望他能够通过法律途径来妥善的解决好这个问题。同时也提醒各位父母在出资为子女购房时就房屋赠与对象、赠与条件等都做出一个明确的意思表示,最好以书面形式将其固定下来,可能大部分人会碍于面子羞于说出口,但毕竟这是对老年人自身权益的一种保护,以免类似的情况出现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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