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5-15 21:30 来源:东台房产信息网 作者:
案情
姜某与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了居间合同。签订后,该公司向姜某提供了某房屋的房源信息,并促成其与房东见面看房。最终姜某从房东处购买了该房屋,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入住之后姜某却发现房屋存在一些自己不满意的地方,遂心生悔意,并以此为由拒付中介费。中介公司将其告上法庭,求姜某支付中介费一万元。
最终,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姜某向该房地产经纪公司支付了6000元中介费。
评析
双方签订的居间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姜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其应在对该房满意之后再行签订买房合同,现其已签订买房合同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应视为中介公司的居间义务已经完成,现姜某以对该房不满意为由拒付中介费的做法已构成违约。卢 涛
提个醒
订立居间合同应当注意的问题
(1)委托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所委托居间从事的活动内容,包括种类、范围和要达到的要求,给付酬金的数额、方式和时间。
(2)居间人应当如实向委托人说明自己能够做到什么程度、需要什么条件完成委托人的委托事项。
(3)合同中应当订明违约责任条款。居间人不尽职守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委托人的损失。居间人对所提供的信息、成交的机会负有保密的义务。
(4)居间合同的主体具有特殊性。法律和法规应当对居间人的资格作出限制,要求居间人具有相应的知识、能力和从业条件,并规定国家机关、领导干部等有特殊职权的人不得作为居间人从事居间交易。
□名词解释 居间合同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论上,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务合同。向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订约机会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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