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5-15 21:30 来源:东台房产信息网 作者: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 陈昶屹
“隐性违约”
热播电视剧《蜗居》,反映了“房奴”们为买房,可谓煞费苦心、倾其所有。
而法官在审案中发现,得到房子后,“房奴”们还可能碰到不少烦恼和纷争——
随着经济回暖,“楼市”也开始升温。当前购房人更看重的是社区及物业环境。而法官在审案中发现一个“变化”:开发商在建设预售商品房过程中,出现明显违约的“硬伤”逐渐减少,而在预售楼盘的相关物业环境方面,开始出现“隐性违约”行为。
开发商“隐性违约”行为,往往在业主入住时才发现,即物业环境标准与预售楼盘时广告宣传相距甚远,此类纠纷争议焦点在房屋所在小区软硬件配套环境领域。与传统的房地产纠纷以房屋本身为纠纷争议点不同,开发商“隐性违约”问题,将成为引发纠纷的新增长点。
维权建议
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仔细阅读的不仅有商品房本身的内容条款,还有小区环境标准条款,且要约定详细、可操作及可量化,防止概念化标准条款的约定。
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购房者能够跟开发商在格式文本之外,单独约定小区软硬件标准条款及法律责任,将开发商在楼盘商业广告中的承诺落实到合同条款之中,并可将广告承诺的附图及图纸作为合同附件。
“广告中的泳池哪儿去了?”
合同没约定难找到维权依据
王先生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了某高档住宅小区一套三居室。王先生称:之所以选择购买该商品房,是因为在售楼广告中看到该楼盘有游泳池、健身馆等会所,配套设施完善,硬件环境良好;且房地产公司在销售宣传时,一再强调广告中承诺的硬件设施一定会在交房后半年内投入使用。
房屋交付后,王先生发现:该楼盘小区的硬件环境配套设施与售楼广告宣传大相径庭,半年后开发商承诺的配套设施只有部分交付使用,根本就没有游泳池、健身馆等会所。王先生认为开发商违约;开发商称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并没有附带游泳池、健身馆等会所的约定,因此不违反双方房屋买卖合同,不同意承担违约责任。
■ 风险提示 ■
此类案件中,开发商为推销楼盘,通常在广告宣传中夸大其辞或虚假宣传,承诺小区物业硬件环境如何配套齐全。但房屋竣工后,小区环境、配套设施与先前的广告宣传差距很大,而这时购房者往往已付房款而处于被动地位,开发商算定房价飞涨,购房者不会轻易选择退房;而且,开发商为规避虚假广告宣传的责任,通常辩称其义务及承诺责任应以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载明的条款为准,商业广告只是宣传手段,购房者不能依此主张权利。有的开发商甚至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附件中,加入开发商对广告宣传中的承诺有解释权的条款,使购房者难以找到维权依据。 1 (责任编辑:admin) 免责声明: 本网部分内容来源互联网,转载是处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真实性,针对文章有什么问题,请与我们联系5609631@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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