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5-15 21:30 来源:东台房产信息网 作者:
今年春节过后,记者先后接到数个投诉电话,特从中挑选两个典型案例,邀请律师进行解答。
案例一:开发商偷偷变更房屋设计
【读者投诉】:市民蒋女士多年在外地做生意,一直想在东台买套环境好点的房子。去年,她看中了一套位于市区的别墅式住宅,从设计图上看,大大的落地飘窗可以尽享窗外的花园美景,周围的环境也很符合蒋女士的要求。
交房后,蒋女士去看新房的时候,愣住了:设计图上的飘窗怎么不见了?再细细一看,问题还不只是这些:卫生间变小了、露台也变小了……蒋女士非常窝心,她说,当初买房看重的就是这些细节,居住环境比较舒适,可是现在却全然不是当初承诺的模样。
【律师支招】:这是一起典型的通过设计变更的途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例,购房者蒋女士完全可以退房并要求房产商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房子涨价部分的差价。
按照现行的河南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约定,房产商有设计变更的话应当及时通知购房者,购房者有自由选择退房或认可的权利;房产商在设计变更后,如果没有及时通知购房者,便是一种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案例二:“口头承诺”没了踪影
【读者投诉】:彭先生在某小区订了一套房子,售楼小姐承诺说该楼盘未来的会所设施非常齐全,有游泳馆、健身房等。可是如今彭先生已入住一年多,原来售楼小姐口口声声讲的设备齐全的游泳馆变成了一个超市,原来规划的会所变成了一个牙科诊所。
【律师支招】:房地产开发商在商品房预售中,为谋取更大利益,在售楼时会出现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的行为。购房者在购房时,往往无法进行核实。因此律师建议:首先,不要轻易相信售楼人员的花言巧语和口头承诺,在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一定要把这些承诺写进合同中的补充协议里,以防日后开发商在项目竣工后,在没有兑现承诺时,没有书面证据导致购房者处于不利地位。
其次,项目竣工后,在交房时,购房者可根据预售合同约定内容验收房屋。如发现与合同约定不一致时可拒绝收房,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如果能够证明开发商有欺诈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要求开发商最高双倍返还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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