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5-15 21:30 来源:东台房产信息网 作者:
一路攀升令很多年轻人无法依靠自身财力购置房产,所以“父母出首付,小两口还贷”成了时下一些年轻人结婚购房的流行做法,但年轻人“闪婚闪离”现象也让父母提心吊胆,一旦日后婚姻告急,自己积攒的“血汗钱”是否就归了“外人”呢?《工人日报》总结了以下几种情况的案例以供参考。
婚前父母全资买房
王刚(化名)和小丽(化名)2007年开始恋爱,在两个人即将谈婚论嫁时,王刚的父亲全款买了一套房产给儿子结婚用。2009年两人闹离婚,因房产分割发生争议。王刚认为房子是父亲送给自己的,小丽没有出钱,房子跟小丽没关系;而小丽则认为,既然公公当初买房就是为了两人结婚用的,这套房子就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她也应该拥有一半的产权。最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房子属于王刚的婚前个人财产,归王刚一个人所有。
婚后父母全资买房
张京(化名)和李佳(化名)2004年登记结婚。2006年张京的父亲张大元出全款为小两口买下了一套房。2008年,张京和李佳之间开始出现矛盾,张大元担心如果儿子和媳妇离了婚,儿媳妇会分走房产的一半。2009年8月,张大元以“借钱给儿子买房”为由,将儿子和媳妇起诉到法庭,让两人偿还当初买房的80万元。庭审中,张京完全承认父亲的诉讼请求,表示会尽力还钱,但是李佳却表示,当时公公是自愿出资给小两口买房的,不同意还钱。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大元是在儿子结婚后为小两口购置房屋出资,该出资行为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法院驳回了张大元的诉讼请求。
父母出首付子女供房
2006年,钱玲(化名)和邢波(化名)开始筹备婚礼,两人准备买一处价值120万元的房产,邢波的父亲为儿子买房出了20万元,其余贷款由小两口共同承担。结婚3年后,钱玲和邢波因感情不和诉至法庭要求离婚。因房产证上写的是两个人的名字,钱玲要求分走房屋财产的一半。但是邢波认为房子的首付是自己父亲出的,而且婚后自己承担了大部分的房贷,房子不能平分。法院经审理认为,邢波父亲出的20万元首付属于邢波的婚前个人财产,扣除剩余的贷款和利息20万元,其余的100万元认定为共同财产。法院最终判决房产归邢波所有并偿还剩余贷款,邢波给付钱玲房屋折价款50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情况作了明确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这条司法解释为父母出资给子女买房的性质,确立了合理的认定规则。根据上述规定,父母出的首付按照赠与的时间认定赠与的对象,即婚前赠与的视为对自己子女单方的赠与,婚后赠与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房产价值的其余部分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法院一般视具体情况将房屋判给一方,由得到房屋的一方给付对方房屋折价款。
房产有了父母的“股份”,产权问题就会变得有些麻烦。尽管法律进行了相关规定,但是如果想避免纠纷,最好做一下财产公证。但是,婚前财产公证也是一柄婚姻生活的双刃剑。一方面,它能保护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另一方面,也可能让一些人心理上不容易接受,给婚姻生活带来阴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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