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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房子过户 免征个人所得税

时间:2010-05-16 07:18 来源:东台房产信息网 作者:

针对若干政策执行口径不明确 国总局对个法解读 对离婚析产征税做出明确规定———

针对部分地区反映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口径不够明确的问题,昨天,国税总局对离婚析产屋征税做出了明确解读。

离婚后房屋过户不征税

通知称,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许扣除其相应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相应的财产原值,为房屋初次购置全部原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乘以转让者占房屋所有权的比例。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的张振祖律师表示,夫妻在法律关系上为共同体,因此共同财产的产权转移不同于房产交易,肯定是免税的。

三种情况均可免税

如一方婚前缴纳首付款买房,婚后两人共同还贷;或一方婚前缴纳首付款买房,婚后仍然由该人独自还贷;或婚后两人共同购买房屋。以上三种情况,均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夫妻双方离婚后,房产若作为商品出售给第三方,房屋差价部分则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如夫妻双方曾共同购买一套价值为150万元的房产,离婚时双方将房产卖给了他人,成交额为200万元,则50万元的差价部分应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如果该房产是离异夫妻唯一住房,且符合自用五年以上的,离婚后售卖给第三方时,可申请免征这部分个人所得税。

如某套房产由夫妻一方在婚前全款购买并取得产权,离婚后想将产权转给另一方,目前只能按照“向无亲属关系人赠与”的情况征收相关税费。但实际中,这种情况非常少见,如果一方有赠与意愿,大多会在办理离婚手续前将财产协议分割。 文/记者王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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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董事费、华侨个税

通知还规定: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外,对符合华侨身份的人员,其在中国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有关规定在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适用附加扣除费用。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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