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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了定金没签购房合同 法院判定金照退

时间:2010-05-15 21:19 来源:东台房产信息网 作者:

成都市中院终审认定双方都不承担定金责任,不支持双倍返还

交了定金后,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却发现合同中有条款不合理,而销售方又不作修改,导致合同没签成万元定金也拿不回来。成都的肖华(化名)起诉房屋销售方,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昨日记者获悉,成都市中院终审判决,原被告双方都不是不愿意签订购房合同,双方都不是拒绝订立合同,所以都不应当承担定金责任,由此判决销售方只退还一万元定金,不双倍赔偿。

交定金后发现购房合同不合理

买卖没谈成

2007年10月,肖华看中了北门“北城记”一套26平方米、总价21万余元的房子,并当即与销售方代表签订了购房订单,订单约定者须交定金1万元,作为购房依据,所交定金一律不退,购房者凭订单5日内签订合同有效,逾期房号不作保留。在当时排队买房情况下,肖华没有多想就交纳了1万元定金。

10月25日,肖华按约与销售方代表签订购房合同。就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肖华却发现购房合同中有些条款很不合理,要求修改合同却遭到拒绝。由于对购房合同的条款双方未达成一致,最终肖华的房子没买成。

房子没买成,定金也“泡汤”了,肖华越想越气,于是将销售方告上法院,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

一审判不退定金

购房者不服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肖华与出售方签订购房订单时,双方已约定凭定金订房签合同,所交定金一律不退,这一定金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所以判决按双方合同约定执行,肖华要回定金的理由不能成立。

肖华不服,上诉到成都市中院。肖华说,购房合同没签成,责任不在自己,签订单时没看到购房合同条款如此不合理,出售方又拒绝对购房合同条款进行补充或修改,才造成了购房合同没签成。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判房屋出售方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终审改判:

退定金,但不支持双倍返还

成都市中院认为,双方签购房订单后交纳的定金为立约定金,目的是为了担保合同的签订。肖华交纳定金后,并不是不愿意签订购房合同,只是提出对购房合同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对违约并没有直接责任。相反,销售方收了定金后,也希望能及时与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这种双方都不是拒绝订立合同的事实表明,双方都不应当承担定金责任。

所以,根据“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给买受人”的规定,法院最终判决房主将定金返还给肖华,但不支持肖华提出的双倍返还的要求。

陈台荣 程民 成都商报记者 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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