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5-16 07:06 来源:东台房产信息网 作者:
父母生前承租的一套企业产房成为五兄弟姐妹对簿公堂的导火索,其中一人将其余四人告上法庭。日前,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涉及家庭伦理、兄妹亲情的用益物权确认纠纷的案件。
家庭纠纷祸起承租房
原、被告系兄弟姐妹关系,讼争房屋坐落在本市和平区昆明路上,计租面积(独用)16.69平方米、(伙用)28.71平方米,承租人为原、被告之父。2008年7月、8月,原被告老父、老母相继去世。原告张荣自述其1978年结婚,1996年爱人单位分得的房子给了儿子,其本人居住到讼争房屋。1998年她又将户籍迁到讼争房屋处,目前与丈夫分居。而其余四兄弟姐妹都有自己的居处。原告提交其父母分别立下的遗嘱:在二人死亡后,如讼争房屋未办理腾迁手续,讼争房屋中二人所占有部分由原告继续承租;如已办理腾迁手续,讼争房屋所产生的权益中二人所占有部分由原告继承。遗嘱已经公证处公证。
互相否认对方“证据”
虽然张荣拿出了两份遗嘱以及相关公证书,但四被告提出公证书是在父母病危时形成的,是受原告所迫,根本不是父母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原告是在讼争房屋旁边租房居住,并未长期与父母居住。随即,他们提交了一份2008年8月16日原、被告五人共同拟就的协议书,证明原、被告已对讼争房屋的问题达成协议,主要意思为五兄弟姐妹对该房屋“利益均沾”。在此情况下,原告对这份重要证据同样予以否认,提出协议书是在自己受胁迫的情况下签的字,意思表示不真实。
过户需家人一致同意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及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制定的《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请过户,但家庭成员有两人以上的,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申请过户。
上诉人对讼争房屋主张承租权,但事先并未取得家庭成员的一致认可,经调解几方当事人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现上诉人及被上诉人均属可申请过户之列,上诉人要求变更或确认承租权的请求不符合相关规定,因而驳回其要求独自一人“继承”承租权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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