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5-16 07:06 来源:东台房产信息网 作者:
今天的法律怎么管半个世纪前的事?证上没名字能否拿拆迁补偿款?老王最近碰上了这样的烦心事,为了拿到拆迁补偿款,他向法院讨说法。日前,厦门海沧区法院结合法律原理和农村房屋买卖习惯,支持老王拿到8万元拆迁补偿款。
事情还得从半个世纪前说起,1959年6月,同在一个村的老王和老张达成约定,老张同意将名下的两间房屋以400元的价格出让给老王永远居住,老张还为此立下字据。之后,老王带着妻子和岳母一直居住在这两间房屋里。
2008年,老王购买的房屋被征用,房屋的拆迁货币补偿方式是每平方米3000元。然而拆迁补偿款并没有到老王手上,而是被老张的两个儿子拿走。原来,房屋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拆迁时还登记在老张名下。因为老张已经去世,房屋就由老张的两个儿子继承,拆迁补偿款也就被老张的两个儿子领走。
老王认为房屋已经由他买下,拆迁补偿款理应归他,于是向老张的两个儿子提出归还补偿款,结果被拒绝。老王干脆将两人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老张将农村房屋出让给老王,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老王实际支付了购房款,也实际居住在房屋里,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完毕。虽然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老王向老张购房以及居住在房屋里已有半个世纪,具有公开的展示性,能够满足物权排他性的要求,符合物权公示原则,应当认定物权变更发生了效力,老王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
法院最终支持8万元房屋补偿款归老王所有。一审判决后,双方都接受判决结果,没有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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