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5-16 07:06 来源:东台房产信息网 作者:
房价走高——
52万元买“无证房”
2007年,武汉房价持续走高,房屋买卖也相当火爆。当时,丹丹通过某中介公司,花52万元买下汉口一处房产。由于卖家吴劲当时尚未取得两证,三方签订购房合同时,约定以“合同更名”方式买房。此后,丹丹向吴劲先后交付房款10万元,吴劲也向中介提交购房合同、发票等原件。
2008年,因不能采用合同更名转让房屋,丹丹认为合同无效不愿再履行合同义务,双方发生纠纷。此后,丹丹将吴劲告上法院,请求判决合同无效,返还已付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原告认为购买未取得该房产权属证书违反相关规定,但双方以转让房屋为目的订立了买卖合同,是真实意思表示,应视为有效,遂驳回丹丹请求。
价格忽降忽升——
三方屡次对簿公堂
直到2008年底,房屋仍未交付。丹丹第二次将吴劲和中介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解除三方协议,由吴劲承担违约金5万元,中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这下,着急的吴劲提起反诉,也要求解约,同时提出由丹丹承担违约金。吴劲称,自己交付各类证件发票,催促丹丹办理过户;丹丹却因房价下降等原因一拖再拖,应承担违约责任。后经调解,两方同意将房价降到50万。
2009年,房价又出现反弹,房价再生“变故”。
记者昨悉,近日,法院再次进行调解,丹丹、吴劲、中介三方达成一致:该房屋以52万元价格卖给第三人;因中介公司称其将吴劲的重要证件丢失,因此,交易未完成前将房屋予以封查以保证交易顺利进行;中介补办全部证件并负责相关费用,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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