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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已明确

时间:2010-05-16 07:39 来源:东台房产信息网 作者:

继企业住、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纳入工资总额征之后,昨日财政部及国家务总局再次下发通知,明确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的有关问题,从2009年12月1日开始执行。最令人关注的是“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需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的条款。但文件中并未对如何界定“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范畴进行明确阐述。

这意味着,地下车位等颇受争议的地下建筑是否属于征税范围尚成谜。

从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号为“财税[2009]128号”)规定,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尽管文件寥寥数语,但仍可视为某种信号的开始——用长沙地税系统这位工作人员的话来说,“地下建筑从来没有征收过城镇土地使用税,这很有可能是为了未来解决地下建筑的产权问题而考虑起草。”

一个仍然处于争议漩涡的话题是,究竟该如何界定“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向左,是地表没有房子的地下建筑;向右,是覆盖面更广的小区地下车库等从来没有土地使用证的地下建筑。

按照文件的表述,“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长沙市山度士地产顾问机构总经理王岳认为,从字面上理解,“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应当是那些地上部分没有建筑,而地下有部分建筑的,比如长沙芙蓉广场下的地下商场、地面无建筑的人防地下商业街等,“包括的范围估计不会很广”。

这种说法,同样在对国税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务司的工作人员的电话采访中产生共鸣,“按照我个人的想法,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主要是针对地面部分没有房子的建筑。”

但在具体实施的地方政府,观点则出现分歧。长沙市地税系统一位工作人员称,“这个覆盖面可能包括了现有的地下车库和地下车位等”。在他看来,地上部分没有房子的地下建筑一般仅仅是人防工程和一些储备工程,“如果仅仅只是针对这部分,意义不大。”更可能的一种思考是,在物权法明确建筑可分地表、地下和地上三层之后,为解决地下建筑的产权问题铺平前路。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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