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现行房地产税收起源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初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时期。
解放之初,在当时的经济体制和经济政策指导下,中国的业税收不是为了鼓励产业沿着市场化、商品化的道路发展,不是鼓励人民群众拥有私有产权的住宅,不是鼓励房地产市场的自由出租出售。房地产业税收的目的恰恰是为了限制并最终取消土地和房屋的交换、转让、出租。因此,房地产税收项目虽然不多,但税率奇高。其结果土地都成了划拨的,房屋都成了公家的(只有极少量的私房存在且不准出租出售),市场是没有内容的,产业是没落式微的。
2、中国现行房地产业税收税种是不断增加的,税率是不断提高的。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房地产业的兴起,个人产权房屋的买卖和商品房屋的出租,原有的房地产税种基本是保存了,税率也是提高的。一些税率的下降被认为是临时性的优惠,可以随着政策决策人的主观判断再恢复过来。税收的帽子拿在征管人的手上,可以给你戴上,也可以给你摘下。这种改变的条件是由征管人来决定的。一些房地产税收名称不同,但税基都是一样的,因此房地产税收多,重复叠加的现象既突出,也普遍。内行人要讲半天才能讲个大致明白,外行人怎么讲也不能使人明白。
城镇老百姓买房卖房主要目的是为了梯度改善居住条件,但被征了营业税(尽管他们不是企事业法人)。前几年强行征收土地增值税,要三级累进,最高要征收60%,还要追溯八年。其结果是可想而知了。现在无房的、小房的呼吁政府,要对拥有大房和多房的人征收物业税,革命味道浓浓。其理由就是征了物业税能把房价打压下来。可能吗?那些高喊要征物业税的人,没有弄明白现在的房屋价格中,大头是土地价格。而土地是国家的物业,并不是城镇拥有产权住宅老百姓的物业。国家的土地物业向老百姓征收房地产物业税,有这个道理吗?中国的历史已经证明,革命可以改朝换代,但革命改变不了贫富差距,更不能发展建设。
3、房地产税收的调整改革并没有按照党中央的要求办。
在2003年10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关于我国税收体制改革是这么说了下列的一段话:“分步实施税收制度改革。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稳步推进税收改革。改革出口退税制度。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增值税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将设备投资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完善消费税,适当扩大税基。改进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在统一税政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城乡税制统一。”
在2010年1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世界主要国家财税体制和深化我国财税体制改革进行了第十八次集体学习。会上,胡锦涛总书记认为,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要把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断推向前进,就必须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完善公共财政体系,提高公共财政管理绩效。
我国房地产税收当前的主要问题是:没有优化税制结构,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交易流通环节的税费太高,税费只有增没有减;没有坚持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税越来越多,叠加重叠,征税效果很差;没有让更多的城镇老百姓特别是中低收入者的老百姓通过税收减免,增强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能力,增强买房和租房的消费能力;没有建立县市级的基本财力住房保障机制,增强基层政府基本住房保障的服务能力;没有按照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原则,健全中央和地方房地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4、房地产税收还处在“作秀”、“假民意主导”、 “劫富”、“逆向调控”的过程中。
过去一年中,住房、汽车等消费、减税等政策措施,既促进了住房消费,繁荣了楼市,改善了居民住房条件,又促使中国汽车产销量创出历史新高,走在世界前列。从减税效果看,对中高收入阶层的促消费成果更佳。房地产和汽车产业对中国经济的稳定和保八起到了中流砥柱的作用。但是伤疤愈合的快,我们疼痛忘记的也快,现在的一些举措正在制造新的产业伤疤。
这些年,我国一批人提议开征奢侈品税。结果此项税收还没有开征,国内不少奢侈品价格还高于境外,富人选择境外购物,不仅税收流失,而且连本作为内需的奢侈品也不复存在,内需转变成为其它国家(地区)的外需。
再譬如,我国工资薪金实行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这使得我国中高收入阶层的可支配收入受到限制。而同时我国周边国家和地区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低于中高大陆地区,导致了大量的个税税源向外流失。
现在的房地产税收和一些同胞正在呼吁的物业税税收,表面上合理了,而实际上对富人来讲几乎不伤大雅,但对中低收入者来讲,往往就是少了一口气。现在全面收紧二套房贷,对第二套商品住宅的购买人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严格按照风险定价。似乎很正确,但是对不少有钱的人来讲,他们本来就是一次性付款,至于金融贷款政策这种变化,对他们购房毫无影响(“易居中国”2009年末调查,我国城镇现在市场上购买商品住宅的真实情况是,1/3人是全额贷款,1/3人是少量贷款,1/3人是不用贷款)。而对大量的梯度改善住宅的我国城镇中低收入的老百姓来讲,则设置了重大障碍。
代表所谓“穷人”利益的经济主张,在发展建设时期往往都是空想的和破坏性的。在文化大革命中及其之前的一段时间,全中国人民都承受这种经济主张的经济结局。那种希望打压我国中高收入阶层经济利益和住房利益的政策主张,其结局可以断言,一定不会解决我国房价长期高位运行的问题。
本文作者:李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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