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我在东湖高新区买了一套132平方米的,单价5400元/米,总价72万多元。最近去办两证时,被告知要按高档房4%交纳契税。我曾在报纸上看到,2008年,武汉市曾提高过高档房标准。按提高后的标准看,我缴纳契税应该是2%的税率。请问究竟以哪条标准为准?
读者王先生
记者调查
武汉市国土房产局市场处相关人士答复称,王先生的房产应该以4%的税率征收契税。
该人士介绍,2008年1月8日确实曾调整过一次高档房标准,但其采用的不是购房合同签订时间,而是商品房立项建设时间。
目前,住宅标准的认定仍分为两个阶段。按照购房合同签订之日划分,分别是2004年3月1日至2008年11月1日之前以及2008年11月1日以后,契税也由此分为两类征收。王先生的房子在2008年11月1日前购买,应比照2004年3月1日出台的《关于武汉市高档商品住房界定问题的通知》认定为高档房,并据此缴纳4%的契税。
武汉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也证实,2008年1月8日提高高档房标准后,尚没有业主适用这个标准来办理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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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月1日至2008年11月1日,单价低于5500元/平方米或总价低于70万元的房屋为普通住宅(必须同时满足以上两项),高于此标准的住宅及别墅被视为高档房。符合高档房标准的房产,按总价的4%征收契税;其他普通住宅按总价的2%征收契税。(参见《关于武汉市高档商品住房界定问题的通知》)
2008年11月1日以后,中心城区普通住房标准为同时满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5(含1.5)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 (含140平方米)以下及单价7000元/平方米,且总价不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参见《关于调整武汉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
购买别墅类和联体别墅住房者,契税按房款总价4%缴纳;个人购买住房的 (别墅类和联体别墅住房除外)契税税率为3%;其中购买普通住房者,契税税率减半为1.5%;如果是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更调低至1%。
契税
契税是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向其承受者征收的一种税收,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契税实行3%-5%的幅度比例税率。购买商品房契税按照合同签订时间征收:
①合同签订时间在1997年10月1日以前,契税按照6%征收。
②合同签订时间在1997年10月1日——1999年7月31日间,契税按照4%征收。
③合同签订时间在1999年8月1日——2004年2月29日间,分两种情况:别墅类或单价>4000元/平方米住房,契税按4%征收;单价<4000元/平方米住房,契税按2%征收。
④合同签订时间在2004年3月1日——2008年1月31日间,分两种情况:别墅类或单价>5500元/平方米会或总价≥70万元住房,契税按4%征收;单价<5500元/平方米住房,契税按2%征收。
⑤合同签订时间在2008年2月1日——2008年10月31日间,契税按4%征收。
⑥住房合同签于2008年11月1日后,中心城区别墅类(含单体、联体)契税按4%征收;其中,武汉市普通住房标准为:(1)住房面积在140平方米(含140平方米)以下;(2)单价不超过7000元/平方米(含7000元/平方米)且总价不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若个人住房满足以上条件,其房屋契税按1.5%征收。此外,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契约按1%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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