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完善市场调控政策,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与住房开发建设,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杭州市出台了《关于杭州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促进居民合理的住房消费
《意见》明确:将购房入户政策实施范围由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钱江新城区域扩大到上城、下城、西湖、江干、拱墅区等区域。购房者为非杭州市区户籍人员(不含境外人员),在上城区内购买单套住房(含存量房)总价达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或在下城、西湖、江干、拱墅区内购买单套住房(含存量房)总价达80万元以上(含80万元)的,经市房管、公安等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可申请办理l户(夫妻以及未成年子女)杭州市区户籍。具体操作办法参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关于外地人在杭购房入户试点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6]6号)规定执行。(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钱江新城的购房入户政策仍按原政策执行)。
《意见》明确:将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5 0万元提高到60万元;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由男60岁、女55岁调整为男65岁、女60岁。同时,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职工购买商品房首付款比例由3 0%降低至2 0%;职工首套贷款购买的商品房,人均建筑面积未达到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可按相应额度申请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另外,允许杭州区、县(市)异地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鼓励职工提取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住房。
《意见》明确: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09年l 2月3 1日止,对个人购买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之江度假区内普通商品房的,实行契税、印花税补贴,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按所缴纳的契税、印花税地方体制分成部分给予全额补贴。实行存量房交易税收补贴,在上述期限和范围内买卖个人普通住房的,买卖双方(均为个人)缴纳的税收收入根据地方体制分成部分给予全额补贴。对上述期限和范围内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和普通存量住房的购房者,全额暂停征收其房产登记费、房产交易手续费、权属调查费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出售自住住房,并在售房前后一年内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收取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对一户家庭中年满l 8周岁子女购买第二套住房,可比照首套住房贷款政策执行。
二、优化房地产业的投资发展环境
《意见》明确: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完工前的预售收入,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预计利润率下限标准预征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季预缴、按年清算;房地产项目领取《商品房预售证》,未销售的房屋停止销售后可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手续,在建工程竣工并经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可将在建工程抵押权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对部分公开出让的房地产经营性用地,经批准后可视情调整出让价款的支付时间;对部分已公开出让的经营性用地,受让人支付绝大部分地价款后,可办理交地手续,并开展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并动工建设;对按期动工确有困难的房地产企业,由受让人提出 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适当放宽建设项目开、竣工期限。
《意见》明确:对新出让的经营性房地产用地,特别是价款超5亿元的地块,可适当放宽地价款支付期限和比例。 同时,领取《商品房预售证》时预收的房屋物业维修基金,可延至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时收取。人防易地建设费可推迟至 办理《商品房预售证》时收取;对涉及房地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将按市政府规定要求暂停征收。
《意见》鼓励房地产企业使用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推进节能减排。对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购置符合国家规定相关优惠目录,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按规定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三、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意见》鼓励银行在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指导下,增加有效的信贷,支持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企业正常合理的信贷需求;及时搭建银企对接的互动平台,协调解决企业面临的困难。积极引导和帮助企业提高竞争力、抗风险能力和应变能力,建立完善突发事件处理机制。同时,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管理,严肃查处开发企业虚假广告等行为。对提供虚假信息、恶意炒作、误导消费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加强房地产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切实保障房地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及时准确地发布房地产市场动态信息,加强对法律法规以及购房和购房投资风险等知识的宣传,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
另外,《意见》鼓励在征地拆迁中,实行货币化安置,以节约拆迁安置房建设用地。为早日实现"房等人"的目标,在价格合理的基础上,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可购买中低价位的商品住房作为拆迁安置房房源。
外地人在杭购房入户试点办法
(市房管局 市公安局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为进一步吸引外地人来杭购房置业,推动房地产市场交易,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结合杭州市房地产市场发展实际,制定本试点办法。
一、外地人购房入户以自愿申请为原则,购房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申请购房入户手续,同时遵守杭州市其他相关规定。
二、外地人在杭购房入户,是指非杭州市户籍人员在杭购买住宅(包括商品房和二手房,以下简称住宅),达到一定购房价值和时限,并符合相关规定,经房管、公安等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可申请办理1户(夫妻以及未成年子女)杭州户籍。
三、本办法先行试点区域:钱江新城区域及杭州经济开发区、滨江区区域(区域范围见附件1)。
四、购房入户条件:(一)购房价值条件。
1.钱江新城单套住宅购房总价值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2.杭州经济开发区单套住宅购房总价值达到60万元以上(含60万元)。
3.滨江区单套住宅购房总价值达到80万元以上(含80万元)。
(二)购房时限条件。购房人应书面承诺所购房产在办理户籍入杭之日起3年内不得交易。
(三)购房入户人基本条件。购房人应符合杭州市户籍管理相关规定的要求(具体审核办法见附件2)。
五、购房入户付款方式实行一次性付款和抵押贷款两种方式。
六、凭下列资料给予购房人购买住宅确认:
(一)购房人持有购房合同、契税完税凭证、土地证和所购住宅的《房屋所有权证》。
(二)购房人采用抵押贷款购房的,应还清全部贷款并办理他项权证注销登记。
(三)购买商品房以签订合同并备案时间为准;购买二手房以签订合同后开具不动产专用发票时间为准。
七、办理购房入户程序:(一)申请人持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已付清全部贷款或全部房款证明和《杭州市“购房入户”报名登记表》,向杭州市房产交易产权登记管理中心提出确认购买住宅申请,由其审核后并开具《外地人在杭购买住宅确认表》(详见附件3)。
(二)申请人凭《外地人在杭购买住宅确认表》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由其根据相关规定办理户籍入杭手续。
八、本办法发布之日前购买房产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与杭州市其他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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