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5-16 07:06 来源:东台房产信息网 作者:
另外,《通知》规定房产测绘单位对其完成的房产测绘成果的质量应当负责。因为随着测量行为市场化以后,凡是具有相关资质的测量单位都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对房地产项目进行测量,出具测量报告。但由于目前市场上经常出现一些房地产项目实测面积与预售面积不相符,而法院在判决时又找不到责任人,所以“测量该房屋的测绘单位,在房屋权属证书附图中应注明其名称”的规定,明确该测绘单位对其完成的房产测绘结果的质量负责,从而有效地保护了购房人的利益。
对《房产测量规范》进行补充
房屋权属登记涉及的有关房屋建筑面积计算问题,《房产测量规范》未做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通知》规定按下列执行:
1.应计入房屋建筑面积?①层高(高度)在2.20米以上(含2.20米,以下同)的房屋均应计算建筑面积;房屋屋顶为斜面结构(坡屋顶)的,层高(高度)2.20米以上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对倾斜、弧状等非垂直墙体的房屋,层高(高度)2.20米以上的部位也应计算建筑面积。②同一楼层的外墙,如果既有主墙,又有玻璃幕墙的,以主墙为准计算建筑面积,墙厚按主墙体厚度计算。各楼层墙体厚度不同时,应分层分别计算。③对不规则围护物,如:阳台、挑廊、架空通廊等的外围水平投影超过其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而对房屋墙体向外倾斜,超出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投影计算建筑面积;④对于与室内任意一边相通,具备房屋的一般条件,并能正常利用的伸缩缝、沉降缝等变形缝应计算建筑面积。
2.不应计入房屋建筑面积的?①对于楼梯已计算建筑面积的,其下方空间不论是否利用,均不再计算建筑面积。②对公共通道,如:临街楼房、挑廊下的底层作为公共道路街巷通行的,不论其是否有柱,是否有维护结构,均不计算建筑面积。③与室内不相通的类似于阳台、挑廊、檐廊的建筑,不计算建筑面积。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室外楼梯的建筑面积,按其在各楼层水平投影面积之和计算;房屋套内具有使用功能但层高(高度)低于2.20米的部分,在房屋权属登记中应明确其相应权利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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