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5-16 07:06 来源:东台房产信息网 作者:
50年前,老王花400元买了村里一套房屋,50年后,卖方却翻脸不认账,领走了8万多元的拆迁补偿款。
老王说:“房子我已经买下了,拆迁款怎么你们领呢?”卖方却说:“你办理过户了吗?房子在谁名下,政府拆迁补偿款就应该归谁。”无奈之下,近日王老汉只能起诉到海沧区法院。
买房50年后遭遇违约
据老王说,1959年6月7日,海沧区洪塘村的王老汉与张先生的父亲老张签订了一份购房买卖协议书,约定老张将其名下的两间房屋出让给同村村民王老汉永久居住,王老汉依协议支付400元。
房屋买卖协议签订以后,王老汉及其妻子、岳母就一直居住在这两间房屋内,他的岳母今年已经95岁高龄。但是,这一笔买卖成交后,双方在50年时间里都没有办理过户,据王老汉说,是因为当年大家都觉得没有过户的必要,都是村里人互相信任。王老汉没有想到,他认为可以信任的交易50年后会遭遇违约。原来,老张去世后,他的儿子小张不认账了。
2008年,王老汉向老张购买的房产因政府建设用地需要被征用。按征用拆迁协议的约定,拆迁货币补偿款安置方式是3026元/平方米。因老张已故,其名下的房屋由其儿子张先生继承,有关的拆迁补偿款全部被张先生领走了。“代领”以后,张先生拒绝将拆迁房屋补偿款支付给王老汉。王老汉起诉到法院,要求张先生支付拆迁补偿款8万多元。
产权没登记 物权归谁?
据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的买卖必须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登记是法律规定的物权公示方式,不动产买卖未经登记则不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效力。因此,本案争议的关键是房屋的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
对此,被告方认为,房屋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因为没有证据证明原告进行了不动产登记手续,既然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那么因房屋而产生的一系列收益也就自然与原告无关,原告50年前所签订的购房合同仅仅得到了该房屋的使用权,因此不能获得拆迁补偿。
但是,原告王老汉一方则认为,买卖行为发生在50年前,不能够以现在的法律标准来要求50年前的交易双方,而应当从当时的交易习惯来考量,也应当认定讼争房屋的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
法官说法
尊重50年前的交易习惯
经审理,主审法官最终采纳了原告方的观点,认定房屋的所有权已经发生了转移,并判定征地补偿款项归王老汉所有。法官说:“这个判决既考虑到了50年前的社会经济活动交易习惯,也维护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和正常的社会交易。”
法官认为,王老汉一家人一直实际居住讼争房屋,也实际支付购房款,房屋买卖合同已实际履行。虽然没有证据证明已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王老汉向老张购房及在讼争房居住已有50年时间,在所在的村委会具有公开的展示性,能够满足物权排他性的要求,符合物权公示原则,应当认定物权变更发生了效力,王老汉取得了讼争二间房屋的所有权。现讼争房屋被征收拆迁,张先生取得的拆迁补偿应当归于王老汉。因此,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张先生支付拆迁补偿款800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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