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5-16 07:06 来源:东台房产信息网 作者:
答:根据《司法部、建设部关于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规定,应当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和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申请办理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资料:①申请人(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②委托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③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校验原件);④继承权公证书原件;⑤产权登记申请表;⑥其它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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