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5-16 07:06 来源:东台房产信息网 作者:
林女士选中了一套价格合适位于市郊的,并和该楼盘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该套商品房,林女士依约支付了购房款,开发商也向林女士出具了收到购房款凭证。
之后,房子顺利交付,林女士装修入住,她和家人对这套房子比较满意。唯一不满的是,开发商迟迟未予办理房产证。买房三年后,林女士突然得知,该开发商与另外一个公司之间因借款合同纠纷,被法院执行了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开发商名下的该楼盘部分房屋,林女士所购买的房子也在查封之列。林女士连同其他业主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但被该院以执行裁定书驳回,之后,林女士与其他30余位业主,一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起诉该开发公司。
林女士提出,请求法院判令其已经购买的商品房应归其所有,开发公司应将该房产过户到林女士名下。请求法院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停止对该房产的执行。
案例分析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不动产的移转以登记作为法定要件。购房者居住的房产因未办理登记而仍属于开发商的财产,法院根据开发商的债权人请求依法查封债务人财产并无不当。购房者因查封造成损失,可起诉开发商索赔。
因故未办理过户手续和房屋产权凭证的购房者,对于本类事件可通过申请房产预约登记,以应对无房产证的法律风险。对于本案的既成事实,补救的方法还有多种,如业主可向法院起诉房产部门,要求根据房产的真实情况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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