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5-16 07:06 来源:东台房产信息网 作者:
可以接房了,业主一般都很高兴,可同样身为“业主”的市民张先生却愁容满面。3年前,缴纳了2.5万经济适用房的费和4万元的房款,就等着新房建成住进去,没想到等到接房时,煮熟的“鸭子”却“飞”了。昨日,卖房的公务员刘先生表示,要买房得按现在的市价付转让费。
2006年,张先生经中间人介绍购买位于龙洲湾江南华都的巴南区公务员经济适用房。张先生在2006年5月30日与在巴南区某局工作的刘先生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书”,以2.5万元的转让费够买了一套建面115.1平米的住房,当时房价是1100元/㎡。
签订协议当日,张先生一次性交给刘先生2万余元的房款,2007年4月,张先生再次缴纳了2万元的房款。近日,小区终于建成了,业主们被通知接房,但张先生却只能望房兴叹,因为房子被刘先生接了。
对此,刘先生说早在2007年底时,他就告诉过张先生,“房屋转让协议”无效,因为当时的转让只是购房“资质”,“资质”不能转让,所以协议无效。刘先生说,如果张真要买,再给5万转让金和9万多房款。
律师表示:当事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的确无效。但两年来,确实给张先生造成经济损失,张先生可收集证据例如经适房前后价格差和本金利息差等,向刘先生追讨民事赔偿。同时,律师提醒:现在购买经适房在市场上比较普遍,很多人打擦边球,先签订“协议”(无效),再5年后过户,全靠信任存在很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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