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5-16 07:06 来源:东台房产信息网 作者:
妻子瞒着丈夫,将一套以丈夫姓名登记的别墅转卖给他人,然后去向不明。丈夫王先生得知产权已被登记在他人名下,就与房产管理部门交涉,要求更正登记,但未被受理。一气之下,王先生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对房产部门已颁发给他人的房产证予以撤销。
昨天,鄞州区法院一审作出判决搜狗,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纠纷起源
2003年,王先生在鄞州新城区购买了一套别墅焦点装修家居网,房产证上只写了他一个人的姓名。谁知,他的妻子后来悄悄取走了这本房产证,通过中介机构发布售房信息。
市民项先生见此信息后有意购买,经双方协商,约定成交价为345万元。今年1月,王妻找了一男士冒充丈夫,带着有关证件和材料,跟买方到鄞州区房地产管理处交易柜台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鄞州区房地产管理处审查后,认为双方申请材料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受理。
房产过户在2月19日就完成了,该别墅新的产权登记人为项先生。此后,王先生发现别墅被卖,而妻子又去向不明。3月26日,他书面告知鄞州区房地产管理处,上述房屋买卖属于违法,要求更正登记,但鄞州区房地产管理处未予以受理。王先生就跟市房产管理局打起了官司。
王先生认为,别墅的产权是以他个人名义登记的,他从未委托妻子卖掉别墅。而身份不明的男子冒充他申请房产转移登记,而房产登记工作人员没有履行查验职责,被蒙混过关。
而市房产管理局则认为,对申请人验明正身,超出房产登记工作人员能力范围。
一审判决
鄞州区法院一审认为,市房产管理局在办理上述别墅产权过户登记时虽没有过错,但这一别墅产权过户登记确为王先生妻子带了一身份不明男士冒名王先生所为,不是真正产权人王先生的真实意思,因此已经办理的别墅产权过户登记结果是错误的。按理,王先生有权申请市房产管理局更正登记,或者由市房产管理局撤销现在项先生名下的房屋登记校友录,收回房产证。但由于本案中,项先生购买别墅属于善意取得房产,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应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市房产管理局不应撤销第三人的房屋登记。所以,一审宣判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王先生对一审判决表示不服
审判长宣判后解释,首先,别墅购买人项先生没有过错,主观上处于善意状态。其次,别墅购买人项先生不认识王先生,当王妻带一男士到房产管理部门去办理别墅过户登记手续,项先生有理由相信该男士就是王先生,项先生是本案中“对风险控制能力相对较弱的一方”。而别墅的原产权人王先生本人应知道夫妻双方的感情程度,只要稍加注意,妥善保管好房产证等证件,就可以防止本案的发生,在本案中是“对风险控制能力相对较强的一方”。
王先生应承担向妻子追偿的责任,并承担追偿不成功的风险。发现别墅被过户后,要求市房产管理局撤销登记,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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