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5-15 21:30 来源:东台房产信息网 作者:
近期,江城房地产市场疲态渐露,有关将要调整的声音不时出现。一些开发商开始担忧:明年上半年房价也许会调整,购房者到时会不会因为价格下跌而退房?
记者昨日在汉口某楼盘采访时发现,该楼盘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中列有这样的条款——如果房价出现波动,业主不得有异议。对此,该楼盘销售负责人表示,由于担心明年上半年房价可能回落,加入此条款,是为了避免业主到时扯皮。
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余军表示,消费者购房属自愿行为,签订合同之后即使房价回落,也没有法律依据要求开发商退款。“就像是在超市买东西,过两天打折了,也不能要求超市退钱。开发商加入这样的条款,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并没有必要。”
该楼盘销售负责人坦言,一旦出现降价,还是会有消费者扯皮,对公司形象影响很大,事前写清楚,能减少很多麻烦。记者发现,有不少购房者同意了附件条款。
业内人士分析,在合同中加上类似“如果房价波动,业主不得有异议”的条款,主要体现出开发商对楼市后市走向的隐忧。
据了解,去年下半年,楼市跌入低谷,许多商家降价应对,出现了部分高价购房业主要求退款的现象。“加入附加条款,可规避可能出现的风险。”接受记者采访的多家开发商销售负责人表示。(楚天都市报 见习记者刘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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