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5-16 07:06 来源:东台房产信息网 作者:
来电显示:我家有一套,产权证上登记了我和老公两人的名字。老公出差期间,我打算转让这套房子,与购房人签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未办理过户手续。老公出差回来后,他作为共有人,认为我签的卖房合同价格不合适,向对方表示房子不卖了。购房人要求按合同赔偿违约金。请问我必须赔偿吗?
颜女士
附记: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叶翔锋律师答复:《物权法》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颜女士的房产证上显示两个产权人,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在没有取得另一方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该房屋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事后也没有得到另一共有人的追认,所以颜女士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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