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5-16 07:06 来源:东台房产信息网 作者:
2007年10月20日,为了方便照顾生病的父亲,宋某与周某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将登记在周某名下的一套房屋出售给宋某,房屋总价为50万元,同时出售的还有一个车库,车库价款为13.5万元。
双方约定,宋某于签约当日支付购买房屋和车库价款60万元,余款3.5万元于过户当日支付,房屋和车库于2007年11月4日前交付给宋某,过户手续于2008年10月30日前办理。
合同签订当天,宋某按照约定支付了房屋和车库价款60万元。
过了几天,周某将房屋腾空后,宋某的父亲搬进了该房屋。一年后,双方约定办理过户手续的期限到了,可是周某却因为工作太忙不能抽空去办理过户手续。后经宋某多次催促,周某均以工作忙碌、过段时间再说为由而推脱。没有办法的宋某只好按照周某的要求苦苦等待,没想到这一等却等来了法院的拍卖裁定书。
2010年1月,法院执行人员找到宋某的父亲,说要拍卖该房屋以偿还他人债务。宋某的父亲一听,顿时呆住了,可是一想,自己并不欠别人钱,怎么要拍卖自己的房屋。
法院执行人员告诉宋某的父亲,这房屋目前仍登记在周某名下,而周某因资金周转不灵于2008年12月17日向赵某借了很大一笔钱,现在无力偿还,被赵某告上了法院,而且赵某已向法院申请执行该房屋。听法院执行人员这么一说,宋某的父亲急了,赶紧将情况告诉给自己的儿子宋某。
宋某一听,觉得自己很冤,这房款已经付了,房子也住了两年多了,虽说房屋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但是责任并不在于自己,这是周某造成,自己并无过错。于是,宋某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法院中止对该房屋的执行。
浙江省宁波镇海法院经过听证后认为,本案中周某与赵某的民间借贷关系发生在2008年12月17日,而登记在周某名下的一套房屋已于2007年 10月20日出卖给宋某,宋某于同日支付全部购房款,并随后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虽然该房屋没有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但是宋某对此并无过错。据此,裁定中止对该房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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