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5-16 07:06 来源:东台房产信息网 作者:
[案情]
陈小姐通过某房屋中介看中王先生的一套二手房,购房前核查了该套房屋的原件,核对了卖方王先生的身份证,并在房产交易中心查询过,该房屋没有任何法律纠纷。之后,陈小姐与王先生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并交付了全部房款。王先生也在收到房屋尾款后,顺利把房屋钥匙交给陈小姐。但是在办理房屋过户时房屋被法院查封了,请问该如何处理?
[评析]
《物权法》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所以,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产权未进行变更登记的,不发生所有权转移,在法律上仍然认为卖方是房屋的产权人,买方仅对房屋享有债权,法院仍然有权查封卖方的房屋。
本案中,即使陈小姐已经缴纳了全部房价款并实际入住,只要房屋尚未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其利益就无法受到法律保护,陈小姐尚未取有该套房屋产权。
但是,因为是王先生的原因导致上述房产被法院查封,造成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王先生应当赔偿陈小姐的全部经济损失。陈小姐可主张的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损失,预期可得利益损失主要是指房价涨跌损失。
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为避免交易纠纷,买方应要求卖方加快交易节奏,尽早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如果在房屋过户中发生法院查封情况,应要求卖方提供担保,将被查封房屋置换出来,尽快办理过户,避免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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