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5-16 07:06 来源:东台房产信息网 作者:
来电显示:我与前夫于1995年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后因感情破裂双方于去年协议离婚。根据协议约定,我同意将我婚前房屋赠与给孩子,孩子归前夫抚养。
后来我一直在该房屋居住,也没有去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今年,前夫以该房屋已赠与给孩子为由,强行要我交出房门钥匙,后来又将大门及房门锁全部换掉,致使我无法进入该房屋。不知道我现在该怎么办?
市民 张女士
长沙市司法局12348法律维权专线律师周凌认为,赠与合同在形式上比较随意,既可以是口头上赠与,也可以是书面方式的赠与。但合同的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的生效,赠与合同的生效需要满足其生效要件。根据《合同法》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也就是说张女士对其儿子的房屋赠与合同是否生效,取决于是否已办理了产权手续。故本案中赠与合同虽成立但未生效,张女士并没有丧失其对房屋的所有权。
赠与合同的赠与人享有任意的撤销权,张女士可以行使赠与合同的撤销权,通过撤销赠与来维护自己对房屋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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